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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日报
8月11日,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邦基科技”)将沪市主板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会,接受发审委的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增长较快,2020年归母净利润更是同比增长109.55%。
但由于邦基科技最新申报稿为2021年12月签署,无法看到2021年全年业绩。而其列举的7家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一家未披露以外,其余6家在2021年均出现了归母净利润下滑的情况,这使人对邦基科技2021年的业绩也产生了担忧。
来源:图虫创意
同行公司业绩暴跌
邦基科技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猪饲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猪配合料、猪浓缩料、猪预混料,三者合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0%,其他饲料主要为蛋禽预混料、肉类反刍饲料等。
2018年至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邦基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6亿元、10.05亿元、17.24亿元、10.39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44亿元、0.53亿元、1.12亿元、0.67亿元。邦基科技2020年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09.55%。
另外,邦基科技在申报稿中预计,其2021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9535.76万元至10539.52万元,同比增长11.34%至23.07%。
需要指出的是,邦基科技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的业绩并不好。
邦基科技在申报稿中列举了7家同行业可比公司,它们分别是正邦科技、大北农、金新农(维权)、傲农生物、禾丰股份、神农集团、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终止IPO审核,最新申报稿为2021年1月签署,所以其财务数据比较老旧。
同花顺显示,剩余6家同行业可比公司虽然2020年归母净利润平均增幅422.45%,涨幅的中位数为195.67%,但这种迅猛增长的趋势在2021年急转直下。2021年,这6家公司归母净利润均同比下跌,下跌幅度最小的也跌了78.44%。另外,6家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平均跌幅为322.02%,跌幅中位数为243.88%。
2022年第一季度,这6家公司归母净利润均同比下跌,下跌幅度最小的也跌了144.06%,平均跌幅为481.2%,跌幅中位数为238.27%。
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摘要 数据来源:IPO日报整理同花顺数据
由于邦基科技的最新申报稿为2021年12月签署,所以未能披露2021年全年及之后的业绩。那么,邦基科技的归母净利润能否走出与同行公司不一样的趋势?
估值暴涨?
从股权结构来看,邦基科技实控人为王由成,其控制公司67.91%的股权。申报稿显示,邦基科技最后一次增资发生在2020年5月。彼时,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合金丰”)以3000万元的价格认购了邦基科技4.76%的股份。以此计算,邦基科技的投后估值为6.3亿元。
对此,邦基科技在申报稿中表示,公司经营发展有资金需求,永合金丰看好公司发展,因此对公司进行增资,相关定价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邦基科技首份沪市主板IPO申报稿为2021年6月签署。在该申报稿中,邦基科技拟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为6.9亿元,发行不超4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25%。以此计算,邦基科技达到这目标的估值为27.58亿元。考虑稀释作用,相较2020年5月增值了228.37%。
换句话来说,仅过去一年的时间,邦基科技估值欲暴涨228.37%。
募投项目摘要,数据来源:首份申报稿
从募投项目来看,邦基科技共有7个募投项目,分别是新建年产12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智能生产车间项目、新建年产24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项目、年产18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年产12万吨高档配合饲料智慧化生产车间项目、新建年产12万吨高档配合猪饲料、浓缩饲料智能生产车间项目、年产12万吨高档饲料生产车间项目、邦基(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IPO日报将这些数字进行汇总,相关数字将达到90万吨。若只考虑“新建”项目,则新建产能的数字为48万吨。
需要指出的是,邦基科技2021年上半年主营业务产品的年化产能为61.67万吨,产能利用率76.65%,仍未完全利用产能。
另外,邦基科技也有被不正当竞争的经历。
邦基科技曾名为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2020年9月二审判决的文书显示,河南如意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邦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邦基公司”)在产品包装及宣传图册上均使用了“邦基”文字,且在包装上使用的上述文字位于包装材料显著位置,在宣传图册中多幅图片的显著位置亦单独使用了邦基文字,侵犯了涉案商标权。而且河南邦基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册、商品外包装上发布、印制的“邦基简介”、“公司简介”抄袭、复制邦基科技的相关信息,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相关赔偿数额并不高。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为河南邦基公司攀附邦基科技商誉,为实现其销售产品目的之行为,其获取的利润均是通过产品销售的形式来实现的,故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维持一审法院确定的法定赔偿数额10万元并无不当,邦基科技要求赔偿200万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