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媒体接到山东省滕州市居民郭祥全、赵景宽、孙进让、张景秋的反映:时玉庆与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置业公司)于2010年开始滕州市“城市之光”房地产项目开发,时玉庆以经营该房地产项目资金紧张为由,于2010年9月17日向郭祥全借款14654900元,并对利息和期限作了约定,约定以时玉庆投资开发的滕州“城市之光”房地产(位于善国南路西侧第A栋楼)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时玉庆拒不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
郭祥全将时玉庆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时玉庆及其妻子共同支付郭祥全1465900及利息。后,时玉庆涉嫌玩套路,以母公司起诉子公司,法院判令中兴置业公司和时玉庆共同支付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建集团)工程款45670798.45元及相应利息,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导致郭祥全、赵景宽、孙进让等众多债权人的款项不能顺利执行到位,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与经过
山东省滕州市“城市之光”房地产项目系由实际施工人赵景宽承建,发包人(开发商)中兴置业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未再继续支付。实际施工人赵景宽于2020年8月在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中兴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判令中兴置业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赵景宽工程款8479694.39元及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兴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2021)鲁04民终274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赵景宽的诉请。在赵景宽执行过程中,中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亦被滕州、枣庄两级法院驳回。
2012年7月16日,母公司宁建集团起诉子公司中兴置业公司,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2)济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1、被告中兴置业公司、时玉庆支付给原告宁建集团建设工程价款87804463.33元;2、被告以2800万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2012年7月16日)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3、原告依法在其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讼争的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65号判决后,郭祥全、孙进让等针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和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民监139号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后省高院裁定发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外第三人郭祥全、孙进让等强烈提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枣庄地区法院专属管辖,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郭祥全、孙进让等系案外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未考虑滕州市法院已对实际施工人赵景宽作出判决(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481民初5056号判决),在赵景宽未参与、也未提供任何工程图纸和工程报价的情况下,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08民初204号判决:1、被告中兴置业公司、时玉庆支付给原告宁建集团建设工程价款45670798.45元;2、被告中兴置业公司和时玉庆共同向原告宁建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3、原告宁建集团在45670798.4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媒体采访了郭祥全、孙进让等委托的律师,其法律观点是
1、《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城市之光”房地产项目落地滕州市,故案件理应在枣庄地区法院管辖,然而此案却在济宁市中院立案审理,是否违反法律专属管辖强制性规定。
2、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初204号判决导致同一个工程出现两个优先受偿人,造成郭祥全、孙进让、赵景宽等众多债权人执行困难。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期间,郭祥全、孙进让等强烈提出管辖异议,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08民初204号判决,在法律程序上、实体上可能存在错误。相关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损害了郭祥全、赵景宽、孙进让等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郭祥全、赵景宽、孙进让、张景秋等债权人的诉求
郭祥全、赵景宽、孙进让、张景秋等债权人及社会众多购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占有涉案房产。宁建集团在涉案工程上未投资一分钱,未垒一块砖,都是出卖建筑资质,图了实际投资人时玉庆好处,替时玉庆赖账,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房产在滕州市影响面大,也牵扯到社会稳定问题。
众多债权人恳请上级领导和司法部门给予关注和重视,依法依规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中兴置业公司与宁建集团及法定代表人杨根才和实际投资人时玉庆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同时,请求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初204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全面落实“错案必追查、责任必追究”的司法责任制,形成捍卫公平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良好氛围,让时玉庆的众多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媒体将关注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