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炒股引发纠纷,500余万元转账算投资款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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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借贷双方要具有借贷的合意外,还需要款项的实际交付。从单纯的看是否有转款记录,而…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借贷双方要具有借贷的合意外,还需要款项的实际交付。从单纯的看是否有转款记录,而不查明真正的转款的实际用途,事后虽有借据做支撑,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存在。有这么一个典型案例,被告认为原告未实际交付借贷资金,双方之间属于借账户投资炒股理财关系,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案情介绍

付一东与高航俩人留学时互相认识成为朋友。从2022年10月份开始双方经常讨论购买股票期货的事情,高航向付一东提出想做股票、期货交易。付一东告知高航买卖股票和期货的后果,可能会存在亏损,要有心里准备,如果能够接受才进入股市和期货市场,承受自负盈亏的结果。高航表示能够接受,先投入了几十万元和付一东进行了尝试性的操作。高航在自己操作的同时,有时要付一东以1000万+10倍杠杆买期货,并且承认亏损由他自己负责。

由于高航不具备资深投资者的资格,只能从事有限股票和期货品种的交易(相关规定须开户两年),高航与付一东商量约定,借用付一东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付一东将证券账户号码和密码都告知了高航,由高航自己进行相应买卖操作,同时也要付一东帮着做一些股票和期货交易理财,但付一东不收取高航的费用。

为了追加资金炒股,2023年1月30日、31日这两天内,高航向付一东的银行账户共转款两笔款项计为5027122.68 元,该两笔款项实际用途为高航炒股的投资款,这在事后一审庭审中双方均已认可没有异议,且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也可以佐证该事实。

打款后,高航使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及买卖期货理财造成重大亏损,心里一时难以承受。就对付一东谎称因此事产生了抑郁症,付一东对此非常担心。为此,付一东让高航赶紧把股票及期货处理掉,剩余下1000000元,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银行账户打款给高航。之后,在2023年9月11日,正值付一东赶着要出国留学,因高航炒股亏损天天纠缠付一东,在这种情况之下,付一东为了安抚高航,在高航的强烈要求下,付一东无奈的向高航出具了一张3920000元的《借据》,并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作了约定。

在此期间,付一东又在出具借据之前及之后分两次各打款80000元给高航,付一东称该两笔款项不是所谓借据中的还款,而是与高航在成都合作开咖啡店高航投资亏损后店面处理后的剩余款项。但高航单方认为付一东转账的160000元是他的还款,随后,高航以付一东出具的借据为由,未按借据的约定还款,遂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一东向高航归还剩余借款3840000元。

高航诉称

2023年1月30日、31日这两天内,高航向付一东转款共计5027122.68元用于炒股理财。2023年6月27日,付一东归还1000000 元,高航遂向付一东提出,再归还4000000元即了结债务,2023年9月4日,付一东归还80000元,剩余款项3920000元向高航出具借据。2023年10月9日,付一东在出具借据后归还80000 元。2023年12月5日,高航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诉至成都双流区法院,要求付一东归还剩余借款3840000元。

付一东辩称

一、付一东与高航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付一东于2023年9月11日向高航出具借款3920000元的借据是属实,但付一东至今未收到高航支付的该借款,故双方并未成立3920000元的借贷关系。高航明知借款事实没有发生,又诉称借条系付一东在接受高航的委托理财过程中挪用高航的资金,双方终止委托之后形成的借条,但事实上高航从未明确委托付一东理财,双方并未签订相应的理财合同,而是高航借用付一东的账户,自主或允许付一东使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即使在2023 年9月11日出具借据后双方仍在继续使用付一东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故并不存在双方进行结算的问题。

二、2023年10月9日付一东向高航支付的80000元也并非付一东归还高航的借款,而是付一东向高航支付双方终止咖啡店经营的款项。

三、即使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因还款时间尚未届满,高航的起诉也应被驳回。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一审查明,2023年1月30日,高航通过其尾号4325的银行账户向付一东尾号7298的银行账户转款2500000元;2023年1月31日,高航再次通过其尾号4325的银行账户向付一东尾号7298的银行账户转款2527122.68元,两笔转款附言均为“借款”。 2023年6月27日,付一东通过其尾号7298的银行账户向高航尾号4325的银行账户转款1000000元;2023年9月4日,付一东通过其尾号1963的银行账户向高航尾号4325的银行账户转款80000元;2023年10月9日,付一东通过其尾号3435的银行账户向高航尾号4325的银行账户转款80000元。

2023年9月11日,付一东向高航出具《借据》,载明:本人付一东,身份证号码510402199705120017,现因投资需求,向高航,身份证号码130229199806120014借款人民币392万元整。本人付一东约定每月向高航支付还款至少10万元整,且一旦收回大额款项,即刻归还所有欠款,于2024年9月1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庭审中,高航陈述2023年1月30日、2023 年1月31日,高航向付一东转款两笔共计5027122.68元确实是高航支付给付一东的投资款,转款时备注为“借款”是根据付一东的要求备注的,后高航一直不清楚证券交易的情况,向付一东进行询问时,付一东主动说退款,并向高航出具《借据》。

2023年1月30日、2023年1月31日,高航向付一东转款两笔共计5027122.68元系高航支付的投资款,各方并没有异议,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以佐证该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2023年9月11 日付一东向高航出具《借据》的性质。从高航和付一东的聊天记录中可知,高航在询问付一东证券交易的情况时,付一东表示愿自行承担亏损,自2023年9月开始每月转高航10-20万元,从该聊天内容和付一东向高航出具借据的事实来看,双方是对高航向付一东转款5027122.68 元款项的一个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付一东自愿向高航出具借据,借据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高航主张与付一东成立借贷关系的诉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付一东向高航出具借据后向高航转款80000元,该80000元从付一东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系支付给高航的咖啡店款项,高航自述系付一东归还的借款,法院予以确认。付一东未按照借据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付一东自出具借据后至今仅归还80000元,在高航提起诉讼后否认借款的存在且至今未按约还款,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高航要求付一东归还剩余借款 3840000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流区法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付一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航借款 3840000元。

法律专家: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场外配资,“借钱炒股”无效

一、在本案中,如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那么在面临这么大额资金的转账,就应当要明确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重要条款做出约定,以上条款并不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但双方之间的微信或短信的沟通记录要有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而在本案中原告高航的转款的真正意图是借名投资炒股,而非借贷,并非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因此,双流法院以此转款来认定为之后《借据》结算后的借款资金实为牵强,且原被告双方都对此转款认为是投资炒股资金是没有异议的事实,那么面对被告的辩解,法院还予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是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而该借款资金又用于在借名炒股理财上,则该借款具备场外配资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而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场外配资”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场外配置主体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证券公司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其借助“借款合同”或“委托理财合同”等形式,不仅规避了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还可能加剧证券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股票融资服务的账户,违反了法律关于证券融资业务特许、限制经营的规定,故该《借据》应当认定无效。

三、在本案中,付一东有相关证据证明,付一东与高航等四人在成都市天府二街,以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咖啡店,其中高航投资30万元。到2023年9月因为长期亏损,大家决定不干了,公司解散后有部分剩余款项,9月份付一东转账给高航8万元,10月份门面退租后剩余资金8万也转账给高航,这些转款都是高航投资咖啡店款,与本案借据中的资金没有任何关系。因此,2023年9月和10月转给高航的两个8万,是双方及案外人合伙开咖啡店的清退费用,并非付一东归还高航的借款。这些付一东都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没有采信。而双流区法院以此认定两个转款8万元是付一东出具《借据》前后两次还款,来达到证明付一东借款的真实性,这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本案中,高航借用付一东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高航明知道自己在进行买卖操作且付一东没有收取其任何费用,高航投入资金的亏损金额于情于理应当自己承担,且在微信上也明确承诺由自己承担,却要求付一东全部承担有失公允,明显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且付一东是在受到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条,不是付一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付一东诉求

目前,付一东因不服双流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6民初14960号民事判决民间借贷一案,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2024)川01民终15621号案件,该案已于8月7日在成都中院开完庭。但是,基于同一事实,付一东又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借款合同之诉,丰润区法院已经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2024)冀0208民初56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付一东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在成都中院尚未审理完结,特向成都中院申请中止(2024)川01民终15621号案件的审理,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编者按

司法裁判不仅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有理有据,还要做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更要做到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融通法、理、情三者使之有机结合。以体现司法裁判的温度,缓解或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好实质上的正义。

在本案中,付一东为了照顾朋友的情绪违心出具借据,却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该借据的出具违背了该事实的真实性,有悖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为此,希望本案中相关司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精神,对该案予以重视,依法予以审理,树立司法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http://www.rmwqw.cn/yasf/4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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